SHOW MORE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 蓝 天
QUETIONS

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公司与合规部门汇聚了各专业的资深律师,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过合规诊断和法律风险防控服务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蓝天学苑】执行案件系列课程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_刑事辩护律师    专业研究    【蓝天学苑】执行案件系列课程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蓝天学苑

 

蓝 天 学 苑

XINLANTIAN(Urumqi)LAWFIR

 

引言

“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往往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自身很可能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就要求申请执行人考虑是否可以变更、追加其他主体为被执行人,以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该类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审查过程中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法律关系复杂,司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本期“蓝天学苑”培训课程由胡梦娟律师分享《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在所律师1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梦娟律师用一起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引出了今日讨论的两个主要问题,即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程序问题。接着分享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之规定,整理出的十二类20种情形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最后,总结了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方式。
培训结束后,律所合伙人李子龙律师对本次课程进行了简短的总结,表达了对本次课程的充分肯定,并邀请大家分享各自办理过的疑难执行案件经验,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接下来的两期“蓝天学苑”会继续以执行案件为主题,深入讨论执行相关问题。
附:部分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6、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7、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8、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蓝天学苑

是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为所内律师及合作客户打造的理论教学和实务研讨基地,既是新蓝天律所的内训机构,也是为客户开展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法律意见论证的平台,平台将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到所开展最新法学理论授课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实务论证和会诊,使得新蓝天律师的法学理念知识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更新,也让每一个进入新蓝天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得到最专业的法律呵护。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市区北京南路218号天易大厦5楼

0991-3660080      

 

供稿:王威

编辑:王馨艺蓝

 
往期推荐:
王思文律师应邀为奇台县金奇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开展培训
【蓝天学苑】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公司解散与清算业务操作实务培训

 

2024年4月8日 13:02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