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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索赔遭驳回!6岁童坠亡私人院落,法院明确:私人领域无"全包"安全义务,家长监护缺位才是关键

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_刑事辩护律师    事务所动态    100万索赔遭驳回!6岁童坠亡私人院落,法院明确:私人领域无"全包"安全义务,家长监护缺位才是关键

案情回顾

 

6岁男童结伴进私人院落,玻璃采光井坠亡引纠纷

2024年9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小区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意外:6岁男孩小龙与同龄玩伴小美相约寻找小伙伴玩耍,因目标小伙伴不在家,小美提议前往另一个小伙伴家。到达时,两人发现该小伙伴家院门未关,便自行进入院落,在一处玻璃结构的采光井上踩踏玩耍。数下踩踏后,小龙突然从采光井缝隙坠落。

此时,院落业主刘某正在3楼陪伴自己的孩子,对院中的意外毫不知情。小美通过电话手表联系母亲,其母随即通知小龙母亲。小龙母亲赶到现场呼救,刘某闻声下楼后才得知出事。尽管紧急送医抢救,但小龙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医疗费共计8万余元。

痛失爱子的小龙父母认为,业主刘某一家违规改动采光井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小美提议前往该院落,也应承担责任。2025年初,小龙父母将刘某及小美一家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各方争议焦点

 

私人院落是否需对"闯入者"担责?

 
 

01

小龙父母:

私人院落应尽公共安全义务

原告方主张,涉事院落虽为私人领域,但采光井属于"危险区域",刘某作为业主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防护围栏,且可能对采光井进行过改造,导致安全隐患。即使是私人空间,也应对进入者(尤其是儿童)承担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02

业主刘某:

私人领域非公共场所,已尽人道关怀无过错

刘某辩称,院落属私人住宅,院墙明确划分空间,从未主动开放;涉事采光井为小区统一设计,印有"请勿踩踏,防止坠落,儿童勿靠近"的醒目警示标识,且自己从未进行任何改造。事发时家人均不在场,孩子属"自行进入",纯属意外事件。刘某同时提到,事后已主动为小龙献血,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尽到了人道关怀义务。

 
 

03

小美一家:

儿童结伴玩耍无过错,不应担责

小美父母认为,两个6岁孩子结伴玩耍是儿童天性,小美提议前往小伙伴家并无违法性或危险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三大核心事实厘清责任边界

事实查明:采光井合规设计,业主未改造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采光井为小区统一施工设计,已通过规划验收,业主刘某未进行任何改造。该采光井为玻璃结构,呈微斜状态,符合国家设计规范;井盖上的警示标识清晰醒目,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判决焦点解读

 

私人领域≠公共场所,权利义务需对等

 
 

01

私人住宅对"非受邀进入者"

无法定警示义务

法院明确指出,案涉院落为私人住宅,与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性质截然不同。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与相邻关系的规定,私人住宅所有权人仅对"受邀进入者"(如访客)负有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对非受邀进入的陌生人不负法定警示或防护义务。

"若将私人领域的安全标准强行等同于公共场所,既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私人未从'开放空间'中获利,却要承担公共管理成本;也破坏了公民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信赖。"法院强调,法律不能苛求公民为"未开放的私人空间"加装超出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将导致"公民因恐惧责任而过度设防(如加装全封闭围栏、监控全覆盖),反而加剧人际疏离,与和谐友善的社会导向背道而驰。"

 
 

02

6岁儿童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是事故主因

法院特别指出,小龙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进入他人院落""踩踏玻璃结构物"等行为的危险性缺乏基本认知能力。事发时监护人未陪伴在侧,导致孩子脱离看护、进入封闭院落并暴露于风险中,属于未充分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监护义务"(《民法典》第34条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03

玩伴小美无过错,

儿童行为不应被过度苛责

对于小美是否担责,法院认为,小美与小龙同为6岁儿童,二者结伴玩耍属"儿童天性",其提议前往小伙伴家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或危险性。"对无过错的未成年人施加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普遍共识。"

判决结果

 

驳回100万索赔,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与法律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龙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普法

 

从本案看"私人领域安全"与"儿童监护"的法律边界

私人空间的权利边界

 

"我的地盘"是否要对陌生人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住宅的院落、房屋等空间属于"封闭性私有领域"。除非所有权人主动开放(如经营、允许外人随意进入),否则对"擅自闯入者"(包括未成年人)无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刘某未开放院落,采光井也符合设计规范,故无需担责。

儿童监护

 

6岁以下孩子为何不能"脱离视线"?

《民法典》第34条、第1165条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全程、细致的监护义务,尤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低龄儿童(8岁以下),需避免其脱离看护进入危险环境。本案中,小龙脱离监护人进入他人院落并接触采光井,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属于"监护缺位",需对事故后果承担责任。

邻里关系与风险防范

 

业主和家长该注意什么?

•业主角度:虽无法律强制义务,但建议对私人院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采光井、水池、台阶等)采取合理提示措施(如加装简易护栏、清晰标识),尤其在院落可能被儿童误闯的情况下,可通过"院门常关""安装门铃提醒"等方式减少隐患。

•家长角度:低龄儿童外出时,监护人应做到"视线不离开""活动范围可控",提前告知孩子"不擅自进入他人私人空间""不触碰陌生区域的设施"等安全常识。

结语

 

法律不苛求"私人空间公共化",监护责任才是儿童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本案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了"私人领域权利"与"公共安全义务"的边界: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避免"私人空间被强加公共管理责任";也要强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避免因监护缺位导致悲剧。正如法院所言,"和谐友善的社会,需要公民对私有空间的合理信赖,更需要家长对孩子的用心守护"——唯有权利与义务对等,才能让私人领域更安全,让儿童成长更安心。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监护职责)、第240条(所有权权能)、第1165条(监护人责任)、第1258条(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本文案例转自新疆法治报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细节据法院公开信息整理

以上内容由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宣传组律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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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7日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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